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财保18号
申请人: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昌源北路1389号(原昆明市高新区M2-8-4地块)昆明高新企业生物孵化器A幢11层。
法定代表人:田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
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02-40。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
申请人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400.5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400.5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42元,由申请人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超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嘉睿
书 记 员 丁思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