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310号
申请人: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邦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赞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尤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