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359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恒,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勇,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东。

法定代表人:夏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小凤,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恒、黄长勇,被告欧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本金人民币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9
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乙方(被告)为甲方(原告)定制家具及安装业务,乙方承诺定制家具环保合格不超标。后被告因为自身厂房变动及设备缺失等原因违约,未履行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订金被拒。故诉至法院。

欧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欧风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返还订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在《采购合同》生效后并未按时足额向欧风公司支付订金,违约在先。《采购合同》第八条第1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款的30%作为订金,乙方安排下单生产。”据此,***应于2016年5月24日前向欧风公司支付订金55.8万元。但***仅于2016年7月10日向李明账户转账10万元,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欧小彤账户转账10万元,***未按时足额支付订金,违约在先。(二)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订金的情况下,欧风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在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欧风公司拒绝履行义务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欧风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请求法院判决***向欧风公司支付订金38.8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425
198元。依据《采购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向欧风公司支付违约金425 19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甲方)与欧风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订制家具及安装业务。一、产品概况:19号院室内家具、木饰面、整体衣柜、浴室柜等订制。二、产品金额:186万元。三、交货时间:2016年6月30日,乙方将产品踢脚线、窗套、附属楼门及门套、一层客厅墙板、门厅壁柜送至甲方指定检测单位试验舱进行检测。2016年7月10日,乙方将产品门、卫生间浴柜、二层、三层衣柜送至甲方指定检测单位试验舱进行检测。2016年7月20日,产品剩余全部产品送至甲方指定检测单位试验舱进行检测。四、交货地点:旱河路四季青19号院。八、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总合同款的30%,作为订金,乙方安排下单生产;第一批货物生产、安装完成后,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六条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中期进度款,合同款的20%;第二批货物生产、安装完成后,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六条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中期进度款,合同款的20%;第三批货物生产、安装完成后,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六条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中期进度款,合同款的15%;所有货物安装完成后,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六条验收合格,甲方在两个月内付合同款的12%;保修尾款为合同额的3%,保修期满2年后,甲方退回保修尾款。十、乙方的权利及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家具订制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十二、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家具的,乙方应按逾期货品金额交付违约金,乙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货品金额的0.1%交付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货品金额的0.1%交付违约金。

2016年7月10日,***通过北京浙西建筑材料经营部向欧风公司工作人员李明汇款10万元,用途载明别墅家具。2016年8月15日,***向欧风公司工作人员欧小彤汇款10万元,备注载明别墅木作款。2016年9月6日(误写为2016年8月15日),***向欧风公司提供3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编号19805641,用途载明别墅木饰面。欧小彤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延期支票一张。2016年9月14日,北京农商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载明号码为19805641的转账支票被退票,理由为余额不足。庭审中,欧风公司确认收到20万元。

2016年8月18日,***通过微信要求欧风公司快点儿开工“欧总:听说因为你们财务没有在,今天上午就没有开料,那安排朱建明与吴刚在那里干嘛,非常急的事能否特事特办”。欧小彤称“汪总,刚跟马厂长沟通,上午开料了。我下午去工厂看看情况。”***称“就开了锡脚线”。欧小彤称“我先了解一下情况。”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北京农商银行电子回单、招商银行电子回单、北京农商银行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解除该合同,本院确认***与欧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5月28日解除。

对于***提出的要求欧风公司返还订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采购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20万元报酬,欧风公司应予以返还。故***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提出的要求欧风公司支付违约金279 000元的诉讼请求。***认为欧风公司不具有生产能力,无环保生产的设备,委托第三人完成大部分承揽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违约。欧风公司辩称,***违约在先,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提出的欧风公司不具有生产能力,无环保生产设备及委托第三人完成大部分承揽工作的主张,均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无权基于上述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欧风公司交付总合同款的55.8万元,作为订金,欧风公司安排下单生产。现***仅支付了20万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下单生产的条件,欧风公司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不予安排下单生产,***无权据此主张欧风公司违约,要求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家具的违约责任。故***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欧风公司提出的***应向欧风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欧风公司可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返还报酬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5元,由原告***负担494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颖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王丽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