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667号
原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刚顺承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5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刚顺承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并于2022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案件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