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5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坊村东。
法定代表人:*家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斯瑞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3796)
法定代表人:牛南,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风美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斯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斯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德斯瑞公司于2019年5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定准予注销。
本院认为,德斯瑞公司注销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也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担债务。相应地,公司的诉讼地位也丧失,需要由适格的主体承继公司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德斯瑞公司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立案前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以被上诉人身份参加二审诉讼,一审法院对诉讼主体、德斯瑞公司债权债务承继问题须进一步查明后做出处理。
综上,由于德斯瑞公司一审判决后被注销,二审出现新情况,本案应发回重审,并非一审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2017)京0114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欧风美佳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洁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