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红旗牧场整体搬迁安置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泰工程设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甲6号铸诚大厦B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三部总经理,现住该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牧场整体搬迁安置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红旗牧场搬迁指挥部),住所地:朔州红旗牧场旧址。
负责人:**,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安泰工程设计公司因与上诉人红旗牧场搬迁指挥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北京安泰工程设计公司、红旗牧场搬迁指挥部以双方经案外沟通、自行处理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红旗牧场整体搬迁安置指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3元(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721.5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96元(红旗牧场整体搬迁安置指挥部已预交)减半收取3848元,由红旗牧场整体搬迁安置指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孙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