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民初51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220××16。
被告:北京中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翟国昌,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北京中汇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告,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虹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