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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易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番禺大道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101民初315号
原告:广州商易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番禺大道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3、5、7。
负责人:庞清秀。
原告广州商易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番禺大道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商易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赔款61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快递费112元、保价费24元、包装费9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以赔款6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为2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金额暂为634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此前向案外人深圳恩硕专显电子有限公司采购显示屏一块,后向案外人提出更换,更换费用免费,但需向其缴纳押金6100元,押金于原告邮寄回去被更换的显示屏后退回。原告派职员许小丽负责将被更换的显示屏邮寄回案外人,后于2019年3月27日联系了被告负责此次货物运输服务,但案外人于3月28日签收时发现显示屏出现损坏,不再退回原告押金,原告即使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并根据被告要求提供了理赔资料,但至今未能赔偿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番禺大道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是发生在快递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害,案由实际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即粤高法[2013]360号通知),原告诉请的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我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丹
附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