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辖终19号
上诉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欧帝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9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泛普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混淆了法院管辖权限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恶意诉讼的受理地属于侵权行为地。苏州泛普公司提起诉讼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管辖规定,目前尚无生效判决认定该诉讼是恶意的,不能把正当受理案件的管辖地认为是侵权行为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西藏欧帝公司的住所地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苏州泛普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所称的侵权主要通过网络实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不是侵权结果地,不具备管辖权。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认为苏州泛普公司发出材料是侵害行为的实施,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商誉受损是侵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知,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是各媒体所在的城市,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是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住所地,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加具备合理性。综上,苏州泛普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由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主张苏州泛普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该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因苏州泛普公司对江苏欧帝公司等三被上诉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法院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本案一审法院。故原审法院认为福建省福州市属于侵权行为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此外,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主张苏州泛普公司在提起上述诉讼后还实施了对外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与此前苏州泛普公司提起的诉讼亦具有关联性,可以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苏州泛普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书 记 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