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59号
再审申请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欧帝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欧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泛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93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29332号决定)的文字表述理解错误。首先,第29332号决定中的证据2相对于涉案专利来说,是一份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其次,新颖性有严格的判断规则,当证据2没有具体披露某个技术特征,而仅披露了上位概念时,则不能认为该下位概念被披露。第三,在新颖性判断中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但这一规则要求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披露内容与本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两者应用在涉案专利时能被证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见的替换。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审判决对第29332号决定的理解错误。首先,第29332号“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玻璃黑板使用的是亚光玻璃板或者超白玻璃板或者纳米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玻璃黑板是一种拟态玻璃”,是一种新颖性比对中的事实认定,证据2确实没有披露这几种材料。二审判决认为从无效决定中可以得出:“涉案专利所使用的材料不是亚光玻璃板、超白玻璃板、纳米玻璃板”,将这几种材料排除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对第29332号决定的错误理解。其次,第29332号决定所分析的是权利要求中的材料在涉案专利中有其相应的效果,这种区别使得其具备新颖性,从这一决定中无法确定得出该决定的含义是指“排除已知材料等同替换的可能性”。第三,第29332号决定的前述认定,并没有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排除某些材料的含义,根本不会导致“禁止反悔原则”。(二)二审判决对第29332号决定中权利要求修改的方式理解错误。1.第29332号决定中认定的“其次,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合并式修改”针对的是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4、5合并,这一方式是符合审查指南中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方式的限制。与本案侵权诉讼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没有关系。2.第29332号决定认定删除“等”字,并未对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对权利要求的合并式修改符合规定,是在论证分析在无效案件中专利权人修改的文本是否可以接受,这种对于修改文本的接受,并不是对修改文本的限缩解释。3.根据本案审查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必须符合“不能超范围”“不能扩大保护范围”的规定以及只能以删除、合并等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能超范围”,是在实审复审以及无效过程中都必须遵守的规定。这一规定在于,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修改前的内容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实质在于修改前后没有技术内容上的变化。第29332号决定对于修改文本接受,也是认为修改后没有实质上的变化,该决定并没有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做最狭窄解释或者进行限缩。(三)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1.对于被控侵权产品上与“亚光玻璃板或者超白玻璃板或者纳米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相应的技术特征为“亚光玻璃板”这一事实,一审判决已确认,各方在二审中并无争议。2.对于被第29332号决定维持的权利要求1的解释应理解为并列的技术方案。首先,本案争议的特征“所述玻璃黑板使用的是亚光玻璃板或者超白玻璃板或者纳米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系由原授权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触控显示黑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黑板使用的是亚光玻璃板或者超白玻璃板或者纳米玻璃板等有机高强度玻璃”删除“等”字而来。其次,争议技术特征删除“等”字是为了克服“不清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这种修改是澄清式的修改,而不是限缩式的修改。第29332号决定也认定这一修改“并没有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第三,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知晓的本领域知识,其应将修改前后的权利要求1理解为多个技术方案的并列,对争议技术特征理解为多种材料的并列可选择,这与第29332号决定的理解是一致的。3.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亚光玻璃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一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了并列的多个技术方案;就相应的“所述玻璃黑板使用的是亚光玻璃板或者超白玻璃板或者纳米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这一特征来说,字面上就包括了多种并列可选择的材质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存在亚光玻璃板这一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江苏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已于2018年9月14日被宣告无效,泛普公司已不具有提起再审的权利基础,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二)泛普公司在2016年6月3日的第29332号涉案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明确,“亚光玻璃板”为现有已知材料,不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原专利保护范围限定在“拟态玻璃”内,而“等”字的删除,则进一步明确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限定在亚光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超白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纳米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三种有机高强度玻璃内。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泛普公司使用其已放弃的技术方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违反禁止反悔原则,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泛普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中,涉案专利在二审判决后已被宣告无效,涉案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故泛普公司主张江苏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基于该新事实,本院驳回泛普公司的再审申请。若后续程序导致涉案专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泛普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专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3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1420522490.7号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驳回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钱小红 审 判 员 晏 景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张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