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14执2246号
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1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4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5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指定的法律义务,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7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暂时无足够余额可供执行。 3.经南京市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不动产信息。 4.经公安部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并无车辆信息。 5.2019年1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8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9年3月26日,本院前往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仁和时代广场2幢2018室寻找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不是该被执行人。 8.2019年3月27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安徽迅奇北斗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书记员  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