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民终962号
上诉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欧帝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泛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王义勇,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泛普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闽01民初1942号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辩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被答辩人作为与答辩人在同类产品上的竞争者,在产品涉案专利诉讼案件尚未终结生效之前以编造、夸大事实的方式向答辩人的合作伙伴发送侵权警告函件和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带有误导性信息的宣传行为,已超出合理维权的范畴,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信誉和产品声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被答辩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通过向答辩人合作伙伴发出侵权警告函以及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方式,编造、传播答辩人已构成专利侵权需赔偿巨额损失的虚假信息,并附上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以误导大众信任其发布的信息。1、被答辩人在明知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在一审判决书并未生效的前提下,于2018午6月6日向答辩人已中标的招标机构发出《质疑投诉函》,表述为“中标品牌产品涉案侵权,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公司建议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停止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2018年8月13日,向答辩人的采购单位发出《风险说明函》,表述为“欧帝公司利用二审判决前的时间段蒙骗用户,在市场上疯狂甩卖库存产品牟利,针对该行为,我公司特提醒谨慎采购使用该公司产品,二审判决后,我公司将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收回退回销毁巳销售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政府已支付的货款将存在无法退回的巨额损失,学校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如果学校家长借此问题进行闹事将会造成群体性事件……请各单位、各领导进行详细了解此问题的严重性,优先选择行业中满足教学需求的其他生产厂家的合法产品”等,被答辩人在发出的函件中,未审先判,并且采用带有贬义及误导性的词语如“虚假”、“谋取”,以确定的言词告知答辩人的合作伙伴答辩人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并且在函中引导其采用其他厂家的产品,足见被答辩人试图利用虚假事实及未生效判决误导答辩人合作伙伴以谋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恶意。2、除此之外,被答辩人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平台也进行大肆虚假、误导性宣传、报道。2018年1月4日,天涯社区即出现一篇标题为“欧帝黑板被判侵权教装行业专利机制再现维权(转载)”。2018年2月8日,被答辩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搜狐新闻报道双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新闻中描述“最终,法院判令欧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智慧教育互动黑板,并赔偿泛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8万元。”。2018午5月6日,被答辩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名称为“警醒!泛普双发明专利产品纳米智能黑板遭侵权,涉案企业被严惩重罚”的文章,文章中表述为“欧帝擅自生产销售泛普专利黑板,被罚508万”,并附有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该文章中国教育装备网、新浪博客、搜狐新闻,被答辩人官网均有进行发布。2018年5月8日,芥末堆教育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有欧帝公司专利侵犯泛普公司专利并需赔偿的段落描述。2018午5月11日被答辩人转载发表于中国法律网的文章,内容表述“就欧帝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智慧互动教育黑板,侵犯泛普一种可触控黑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通过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可知,被答辩人从2018年8月13日二审判决作出后到2018年10月8日,均未在网上删除上述虚假且存在严重误导性的文章,足见其主观恶意明显。
其次,因被答辩人上述虚假、误导性的宣传行为导致答辩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受到严重的不可逆损害,并导致商业合作伙伴因不信任而搁置、终止与答辩人的合作项目。如上所述,被答辩人所发布的文章均在日浏览量商的搜狐新闻网、新浪博客以及相关的行业网站,单其发布在被答辩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浏览量也高达1245次。而根据被答辩人原审所提供的证据16可知,即使文章被删除了.但是通过网站检索时,仍可以在检索网站检索结果页面中看到“欧帝公司侵犯泛普公司专利、需赔偿巨额损失”的内容。同时,根据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可知,联想品牌合作方、内蒙古利华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合作伙伴,更是因从被答辩人上述宣传中获知答辩人产品可能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形,至今仍搁置或终止与答辩人的合作,足可见被答辩人所发表的虚假宣传内容对答辩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且不可逆的。
最后,被答辩人所谓的维权行为已超出其必要限度,且并未客观展现事实真相,相反肆意给被答辩人的合作伙伴发函要求终止与答辩人的合作,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构成侵权。
二、因被答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答辩人所产生的直接及间接商业损失巨大,仅根据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可知仅经济损失就高达上千万元,因此原审判决赔偿金额100万元不仅末超出答辩人所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也未超出法定赔偿限额,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依法应予以维持。
首先,根据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可知,合理费用支出在169500元;实际损失为与内蒙古利华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合作的合同价值2743200元的损失,以及沧州市新华区项目合同总额由133万变更为130万的损失、以及因搁置与联想品牌方价值2600万元的采购合同的合作所产生的损失,总实际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
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结合本案答辩人在商业合作领域所收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被答辩人为此可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100万元的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被答辩人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合理合法,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欧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泛普公司赔偿欧帝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欧帝公司的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2、判令泛普公司向欧帝公司赔礼道歉,并在泛普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当地报纸、行业杂志上登载,消除影响、恢复欧帝公司的名誉;3、判令泛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的情况
2014年9月12日,泛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可触控黑板”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7。
2016年1月19日,案外人上海开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201420522490.7无效宣告申请。2016年6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9332号)决定:宣告201420522490.7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2016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7年9月21日,2018年1月12日,案外人张培培、江苏欧帝公司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201420522490.7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7389号)决定:宣告201420522490.7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专利诉讼情况
2017年7月,泛普公司就其持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52××××.7,专利名称为:一种可触控黑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欧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午12月12日作出(2017)闽0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欧帝公司、南京欧帝公司、西藏欧帝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欧帝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7)闽0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驳回泛普公司的全部诉请。
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2018年6月6日,泛普公司给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出《质疑投诉函》,表述为“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利益,欧帝存在侵犯我公司知识产品的不法行为,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判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我公司专利的产品”,“中标品牌产品涉案侵权,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公司建议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停止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同日,泛普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发出《中标产品侵权说明》。2018年6月,因泛普公司起诉专利侵权并宣传的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结果,阳光雨露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决定停止与欧帝公司的商业合作,涉及的相关金额超过2000万。
2018年7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发出《关于核实情况的函》,要求各相关政府采购参与人核实泛普公司向其发出的《中标产品侵权说明》中提到的中标产品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
2018年8月13日,泛普公司向沧州市新华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等发出《风险说明函》,表述内容为“欧帝公司利用二审判决前的时间段蒙骗用户,在市场上疯狂甩卖库存产品牟利,针对该行为,我公司特提醒谨慎采购使用该公司产品,二审判决后,我公司将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收回、退回、销毁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政府已支付的贷款将存在无法退回的巨额损失,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如果学校家长借此问题进行闹事将会造成群体性事件。请各单位、各领导进行详细了解此问题的严重性,优先选择行业中满足教学需求的其他生产厂家的合法产品”。
2018年8月13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泛普公司于2018年5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名称为“警醒!泛普双发明专利产品纳米智能黑板遭侵权,涉案企业被严惩重罚”的文章,文章中表述为“欧帝擅自生产销售泛普专利黑板,被罚508万”,并附有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
2018年9月3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知乎”平台上出现“欧帝智慧教育互动黑板侵权被判,你怎么看?”的问题,回答有搜狐发布的关于欧帝公司已被福州中院认定侵权的新闻报道。
2018年9月11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泛普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搜狐新闻报道双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新闻中描述“最终,法院判令欧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智慧教育互动黑板,并赔偿泛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8万元。”2018年5月11日转载发表于中国法律网的文章,表述“欧帝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智慧互动教育黑板,侵犯泛普一种可触控黑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8年5月9日在中国教育装备网上发表文章标题为“警醒!泛普双发明专利产品纳米智能黑板遭侵权,涉案企业被严惩重罚”,内容为附有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该篇文章也在其他网站上进行了转载。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证明上诉人发送侵权警告函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依据警告函的部分段落以偏概全的认定上诉人具有恶意,退一步讲,即使警告函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但警告函的内容依据的是一审判决书。对于该份判决书的内容,上诉人并没有刻意掩盖歪曲,收到警告函的市场合作单位均可以完整的了解案件信息。判决书中明确了上诉期限。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刻意隐瞒被上诉人上诉情况,使得公众无法基于完整信息作出判断,造成误解。一审法院的对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上诉人在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全部内容,不存在对公众的误导。但是一审法院摘取上网络上部分段落的语句,即认定上诉人传播误导性信息,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泛普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属于恶意诉讼;2.泛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若泛普公司构成恶意诉讼或不正当竞争该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基于现有证据,泛普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属于恶意诉讼。
要认定泛普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应具备通过诉讼实施侵害的行为、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发生及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其中主观过错是构成恶意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对此,应当以提起诉讼时,当事入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目的,并基于存在明显无效事由的专利权或者明显不构成侵权的事由,提起侵害专利权之诉作为界定标准。对照本案,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泛普公司所持有专利号为:ZL20142052××××.7,专利名称为:一种可触控黑板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曾经历过无效程序,并在权利人修改了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维持专利部分有效,该状态一直持续至泛普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之时。据此可知,在提起专利诉讼时,涉诉专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次,尽管专利权人在第293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但正如审查决定所认定的“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没有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三,泛普公司对权利要求的相应修改是为了克服“原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保持了“亚光玻璃板…有机高强度玻璃”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对技术方案的放弃。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泛普公司故意将已经放弃的技术方案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
欧帝公司认为泛普公司依据三个不同的专利针对欧帝公司同一产品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法院认为,上述诉讼方式属于泛普公司基于自身认识而采取的维权措施,且同一产品侵犯他人多项专利的情况,亦可能出现。因此上述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恶意诉讼的依据。
综上,泛普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属于恶意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泛普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在遭受侵权时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以及向法院起诉等形式进行维权。因此,我国法律并未一般性地禁止权利人对其认为涉嫌侵权的相关主体发送警告信,也非完全禁止当事人披露案件的进展,但是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秉持审慎、客观的原则,并限于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过高要求权利人对其警告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定性程度,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同时,权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审慎、全面的披露相关事实,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回避关键内容,以致误导相关市场主体和公众。本案中,欧帝公司指称泛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向相关市场主体发送侵权警告函;二、通过网络传播相关信息。针对《侵权警告函》一节。本院就专利侵权作出一审判决后,欧帝公司即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前,泛普公司向欧帝公司的客户等相关主体发出了侵权警告函,其中包括了“欧帝公司蒙骗用户,疯狂甩卖库存产品。二审判决后,泛普将会要求销毁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建议客户更换为其他产家的产品”、“欧帝公司生产的产品涉案侵权,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建议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等内容。而在网络传播一节,泛普公司通过其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的自媒体账户、公司网站等发布欧帝公司构成侵权,并被判决赔偿巨额损失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最终,法院判令欧帝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智慧教育互动黑板,并赔偿泛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8万元”等内容,上述内容亦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泛普公司发布的上述内容,立场均具有明显偏向,刻意隐瞒了欧帝公司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以及专利尚处于无效程序等事实,明显具有恶意,使得相关客户和公众无法基于完整的信息作出判断,造成误解,已经明显超出了专利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给欧帝公司造成损失,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泛普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欧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因泛普公司发送的警告函及在网络上传播负面信息,导致欧帝公司客户流失,合同变更或中止,受到影响的项目数量较多,涉及的标的额巨大。此外,考虑到专利侵权诉讼中,泛普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失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均超过500万,可以印证,相关产品确实具有较大的市场和盈利空间,本院酌定泛普公司赔偿欧帝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因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并非名誉权侵权纠纷,因此,欧帝公司要求泛普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二、驳回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00元,由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100元,由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经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权利人对其认为涉嫌侵权的相关主体发送警告信,也非完全禁止当事人披露案件的进展,但是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秉持审慎、客观的原则,并限于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过高要求权利人对其警告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定性程度,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因此,泛普公司公布一审判决书并用警示性标题应该视为是正当的警告行为。
于此同时,权利人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审慎、全面地并使用中性的词语披露相关事实,以免误导相关市场主体和公众。在泛普公司诉欧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就专利侵权作出判决后,欧帝公司即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尚未作出前,泛普公司向欧帝公司的客户等相关主体发出了侵权警告函,其中包括了“欧帝公司蒙骗用户,疯狂甩卖库存产品”“二审判决后,我公司将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收回、退回、销毁已销售的侵权产品”,采购使用欧帝公司产品将存在“贷款无法退回的巨额损失”“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如果学校家长借此问题进行闹事将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等内容。泛普公司发布的上述内容,使用“蒙骗”“疯狂甩卖”等贬义词语,并夸大使用欧帝公司产品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有明显误导意图,欲使相关客户和公众产生误解。泛普公司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诚信、审慎、全面的基本原则,明显超出了的合理范围,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欧帝公司及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泛普公司主张其行为没有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泛普公司发送的警告函及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的行为必然影响欧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正常交流,给欧帝公司造成损失,但欧帝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称损失的存在以及这些“损失”与泛普公司被诉行为的关联性,另外,泛普公司在其所诉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也与欧帝公司的损失没有关联性,因此,一审法院相关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考虑泛普公司发布警告函可能给欧帝公司造成的影响,欧帝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泛普公司赔偿欧帝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书 记 员 王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