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02执311号
申请人华信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50156-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612727196410186735),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95号荣华佳苑小区11号楼1164室。
申请人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机器编号为DL359256的装载机和机器编号为DR018982的压路机,案件受理费34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华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所确定要返还的机器编号为DL359256的装载机和机器编号为DR018982的压路机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