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信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5民初456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
被告: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五台山*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浩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匡芦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号。
负责人:魏欣,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汪志凌诉被告***、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浩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以已和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琼
人民陪审员*建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