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与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6079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告: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朱双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