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801执2317号
申请人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申请人新疆九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71353.88元,执行费97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71353.88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雨
审判员杨新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路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