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锐霖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广州市锐霖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光晟工业园办公楼1栋一楼02号及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锐霖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第二工业区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锐霖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7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作意向书》第九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甲方即深圳市自由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