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2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成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东村**v>
法定代表人:王建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35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冻结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彭建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淼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李印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湘楠
书 记 员  宋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