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8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东村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24915B。

法定代表人:王建贵,经理。

***与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除已给付***工程款二十七万九千五百元(含误工费二万三千元)外,再给付***工程款六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四角二分(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以六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四角二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开始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鉴定费一万二千二百六十二元(***已预交),由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八十三元(***已预交),由***负担二千一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百零三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8月20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开户情况、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方面,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均开立有账户,但账户内无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起始时间:2020年6月16日,冻结期限一年)。

2020年9月15日,本院办案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注册经营地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建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立案标的为64219元(不含立案后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截止至2020年10月20日,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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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玉福
审  判  员   任晓辉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景兆典
书  记  员   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