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22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12653-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村民委员会南
法定代表人王志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928945),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东村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贵,经理。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上报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记录,无房产信息,名下无车辆信息。经查阅工商档案未发现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不实的问题。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691914.06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6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市森贵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
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
二○
书 记 员 刘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