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晋中市新方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执行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新方向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先行协商解决,但请求法院不解除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6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