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4022江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022号
原告: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勤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
住高邮市送桥镇龙虎山庄。
原告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现原告未能参加原定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10:30分的庭审,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经询问原因,原告表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本次庭审,且本案证据亦需补证,希望退回案卷材料,再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