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3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扬州北郊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6327881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系被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以被告江苏晨曦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其付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