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之和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之和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保4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百花小区**楼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0176W。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车川**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952941784。
法定代表人:李京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斌、徐金锋,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鲁0687民初5860号民事裁定,查封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已查封的账户,并向本院提供了账户内存有500000元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东风支行、账号1513310**********)。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济南东风支行(账号1513310**********)存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对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其他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江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