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5860号之一
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车川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952941784。
法定代表人:李京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斌、徐金锋,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1号楼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0176W。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申请保全数额5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丛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