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3566号
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冠宝,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京江,执行董事。
被告:夏印章,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李京江,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凤存,董事长。
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和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夏印章、被告李京江、被告***、被告济南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 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