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旭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旭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旭晟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26581.00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有多辆车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7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9月11日、10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他财产线索。
2020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存款5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10月20日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赵大琨
审判员  闻 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猛
书记员董婷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