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C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664207098Q。
诉讼代表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组长。
被执行人: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北一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53221032(1/1)。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迈p尔,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313075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