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3民初2565号
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精益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俞氏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杨园南湖农场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俞氏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已被告苏州俞氏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江苏新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