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4195344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42弄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纪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陈洁,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0064243)。住所地:宁波市钟公庙街道钟公庙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款312422.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宇晶
审 判 员 崔志勇
审 判 员 胡 锐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