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异125号

案外人:岑迪锋,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组织机构代码:419534466。

法定代表人:王纪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三环东路**机构代码证:××-2。

法定代表人:吴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城建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联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岑迪锋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岑迪锋称,2012年6月24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联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岑迪锋向被执行人联盛公司购买位于慈溪市××街道××大厦××楼××室,成交金额为415975元,后案外人支付了全部价款,被执行人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案外人,现案外人发现上述房屋被法院查封,案外人认为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对此没有过错,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2年6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联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岑迪锋向被执行人联盛公司购买位于慈溪市××街道××大厦××楼××室,成交金额为415975元,后案外人支付了全部价款,被执行人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案外人。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浙0282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联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城建公司设计费1518165.6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城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7)浙0282执8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联盛公司名下的上述争议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案外人岑迪锋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证明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发票联一份、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一份、城市物业收款收据三份、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慈溪市××街道××大厦××楼××室房屋的用电情况表一份及本院(2017)浙0282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82执800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岑迪锋与被执行人联盛公司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至今,故案外人岑迪锋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街道××大厦××楼××室(权证号:2××0)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莫建江

人民陪审员  陈 圯

人民陪审员  童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 记员  罗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