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异80号
案外人:陈锂娜,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灿,系陈锂娜父亲。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142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419534466H
法定代表人:王纪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三环东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2375-2
法定代表人:吴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4年3月10日,异议人全款购买了联盛大厦北楼10-9室的房地产。2018年2月28日办理房产证时得知上述房地产已被法院查封。异议人购房后居住于上述房地产,并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至今。现申请法院解除对该房地产的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物业费收据、水电费通知单等证据。
本院查明,异议人于2014年3月10日与联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20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慈溪市××街道××大厦北楼(××)的房地产,并于同日支付全部购房款。2014年3月21日,联盛公司将房地产交付异议人。2017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7)浙0282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联盛公司支付原告1518165.62元等。城建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浙0282执8005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上述房地产。
另查明,异议人在慈溪市无其他住房;涉案不动产系精装公寓。
本院认为,本案中异议人在房地产被查封前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款项,且该不动产系公寓,异议人在本地也无其他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予解除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联盛大厦北楼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14字第××号】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忠辉
人民陪审员 王周琦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茅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