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2166号
原告: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圣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65号源创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号楼室E03、16、17、18。
法定代表人:王延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树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