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8执1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国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温泉镇长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64788192P(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3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在中国工商银行13×××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55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储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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