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超伟,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18号张掖市粮食局(原粮油供应公司)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4115619。
原告**与被告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