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4115619。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区劳人仲调字(2019)第376号调解书调解: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27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停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40000元;三、上述款项,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70000元,剩余7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如被申请人逾期一次不能支付,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雪峰与被执行人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从2021年5月30日开始每月给申请执行人秦雪峰支付案件款10000元,直至2022年5月30日前被执行人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计给申请执行人秦雪峰支付案件款130000元,剩余案件款15000元被执行人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汤增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