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93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318号(原粮油供应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25411561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美克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6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