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瑞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3757号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瑞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2元,由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书记员 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