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3751号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于2020年9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结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为“月结”,审理中原告陈述“月结”的意思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被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月结”的其他意思,结合交易习惯,本院认为“月结”为原告所陈述之意并无不当。被告应当于2016年1月3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只支付了115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0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罚金按每天5‰计算,原告自愿下调为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罚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5年12月10日主张罚金,本院调整为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被告(需方)向原告(供方)购买1台高清输出解码器ZD-2006HD,价值为10800元,2台高清输出解码器ZD-2012HD,总价值为31000元,总合同金额41800元;需方收货后三日内需方向供方传真已收到货物的签收单,如果在供方发出货物后十日内,没有收到需方任何是否收到货的确认,将统一默认需方已签收货物;结款日期及方式为月结;若需方收到货物后没有按合同的结算条款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罚金。 2015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1500元货款。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41800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金27310元(以30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9月17日); 三、驳回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元,由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天顺诚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孟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吴宁 书 记 员 姚    泽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