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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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7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7号3幢20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360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河背工业区19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0016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2484.6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1元、申请执行费11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截至2021年11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凯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0执74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