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40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河南大河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河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