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民终2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463571532。
法定代表人:任小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个旧市,现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富,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诉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富、**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21)云25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3元,减半收取计12161.5元,由上诉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