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25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洪,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闽侯县。
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463571532。
法定代表人:任小龙。
原告***与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