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2219号
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关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80744647。
法定代表人:刘洪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05047463571532。
法定代表人:任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山东驰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