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钱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现住云南省石屏县。
申请执行人:钱富,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陈鸿,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463571532。
法定代表人:任小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雨人,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富与被执行人陈鸿、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富806344.78元,申请执行人**、钱富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525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红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