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6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4635715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上诉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48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12月8日,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5元,减半收取4932.5元,由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 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