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谷融行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湖北)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破申38号 申请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谷融行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湖北路8号白沙洲中小企业城54号厂房栋1**3层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蕉城区法院)作出(2021)闽0902执2094号决定,将申请执行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谷融行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融行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于2023年6月29日通知了金谷融行公司。金谷融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0年9月2日,**蕉城区法院作出(2020)闽090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华城公司与金谷融行公司、**金谷融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1)》;二、金谷融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城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2019年9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共计38,958.33元;三、金谷融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华城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4,100元;四、驳回华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华城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3日,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民终1553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华城公司与金谷融行公司、**金谷融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1)》;二、金谷融行公司分两期退还华城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第一期于2021年7月底退还150万元,第二期于2021年8月底退还15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按月0.6%利率计算);三、如金谷融行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当期履约保证金以及利息,则华城公司可就未退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利息从2019年9月7日至履约保证金全部偿还为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能按期偿还,华城公司同意免除从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期间的利息。因金谷融行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华城公司向**蕉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5日,**蕉城区法院作出(2021)闽0902执2094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9日,华城公司向**蕉城区法院提出对金谷融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23年3月14日,**蕉城区法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华城公司对金谷融行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作为破产申请人主体资格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金谷融行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可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金谷融行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湖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