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保45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4635715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7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47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