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民初897号
原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B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25元,减半收取计5112.5元,由原告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的受理费51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