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2470号
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颖,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街**第******/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24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